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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1-10-15 00:00:00

未财采罚【2021】1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景文校园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景文规划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剑
       地  址: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路70号水晶新天地11号楼5层10508室
  

     二、违法情况


       举报人反映, 景文规划公司在参加西安市未央区职业教育中心实训楼改造工程(项目编号:ZJCG2021-07-01)、西安市未央区天和新府幼儿园装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ZJCG2021-05-01)投标文件提供的本单位注册建造师为虚假材料。
       关于举报事项,经本机关核实,景文规划公司投标文件出具的本单位注册建造师在投标期间确系不属于景文规划公司注册建造师,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现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23558.5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或西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未央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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